新竹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章程
民國84年5月26日第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正審議通過奉新竹市政府84.06.16八四府社行
字第41856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88年5月4日第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行審議通過奉新竹市政府88.05.21八八府社行
字第34562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109年8月14日第1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
修行第35條審議通過奉新竹市政府109.09.01
一零九府社行字109013322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護理師護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增進護理知能,共謀護理事業發展,力行社會服務,維護護理人員權益 ,提昇護理人員地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為法人。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護理事業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護理業務之輔導與革新事項。
三、護理人員共同權益之維護事項。
四、研究護理業務相關問題,擬具意見提供有關機關參辦。
五、護理業務糾紛之調處事項。
六、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建議興革事項。
七、協助維護國民健康與社會福利事項。
八、接受機關、團體或護理人員對護理業務之委託或諮詢事項。
九、促進會員組織之健全及發展事項。
十、促進護理或其他醫事團體之聯繫合作事項。
十一、護理刊物之發行事項。
十二、護理學術交流事項。
十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六 條:本會以在本區域內具有護理師、護士證書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八 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出席參加。會員代表選派數額依執業於服務單位內會員人數,每十人選派代表一人,超過五人得增派一人,由各服務單位自行遴選。診所、學校、工廠等,依其工作同質性分別合併計算,至少應有會員代表一人,由此等會員投票選舉產生。
第 九 條:本會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 十 條:各會員代表經本會理事會審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書
第 十一 條: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每人代理一人為限,但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十二 條:會員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代表一權。
第 十三 條:本會會員代表如有行為不當,妨礙本會名譽,經查屬實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之議決通知改派或改選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護理人員法第六條之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或撤銷其護理人員證書者。
二、依護理人員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撤銷執業執照者。
三、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理監事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不限於本會會員代表,各會員均有被選舉權。
第 十六 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七 條: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 十八 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次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 十九 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職、罷免者,並不得當選為下屆之理事、監事。
四、欠繳常年會費受停權處分者。
第 廿 條: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左:
一、決議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五、議決有關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與理事、監事之解職。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決議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組成各委員會製訂年度工作計畫,依進度執行、檢討成果,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七、編列預算及執行,提出決算報告。
八、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九、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廿五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會務、業務及財務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依職責監察事項。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七條:本會置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廿八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人員。
第廿九條: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以備諮詢,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卅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其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處分及理、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並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卅四條: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應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五條:理事、監事均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得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及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卅六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遇有是次會議不足開會額數時,得臨時遞補成會,並行使出席理事、監事之權利。
第六章 經費
第卅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繳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每年一月底以前繳納之。( 會費調整由理監事聯席會訂之,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調整之幅度,以全聯會統一調整為依據。)
三、自由捐贈。
四、利息:設定期存款。
五、其他收入。
第卅八條: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卅九條: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列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再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送主管機關核備實施。如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兩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收支對照表、 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再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會員 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會各種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與護理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