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33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第13條第2項規定,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例如115/06/19到期者,可於114/12/20~115/06/19更新)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需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所需文件如下:
執業執照更新(六年到期換發執照)(先到公會「現場」辦理異動,再到新竹市衛生局「現場」辦理執業異動)
公會: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新竹市衛生局:
1.護士或護理師證書正本(含影本)
2.身份證正本(含影本)
3.執業執照正本
4.一吋半身照片兩張(近照3個月)
5.費用:衛生局規費300元。
6.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列印紙本一份
7.公會證明單
**『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者』,會有何處分?
⚠⚠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換照人員,衛生局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33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第13條第2項規定,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