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衛生福利部本年度證書更新公文如附件一。
貳、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參、承辦單位: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肆、申請時間及方式:
證書梯次 |
申請時間 |
申請方式 |
證書更新 |
證書展延 |
第一梯次
110年6月7日
屆期 |
即日起
至
110年06月07日(星期一)下午五點前 |
線上申請 |
紙本申請
(未達換證標準) |
第二梯次
110年10月25日
屆期 |
110年4月24日(星期六)
至
110年10月25日(星期一)下午五點前 |
線上申請 |
紙本申請
(未達換證標準) |
伍、 證書更新應備證明文件及費用:
一、線上填妥申請資料
二、檢附文件PDF檔(上傳範例請參考附件二、黏貼格式請見附件三),包含
-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 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
- 3. 繼續教育學積分證明(請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https://ma.mohw.gov.tw/maportal/」於「一般登入」鍵入帳號密碼後,進入本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下載相關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文件)。
- 4. 繳費證明PDF檔(請於備註欄註明換證費用,請用附件四格式上傳)。
三、證書費用
費用項目 |
費用 |
110年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費用 |
證書費 |
1500元 |
查核費 |
500元 |
合計 |
2000元 |
繳費方式:證書更新費用先由本會統一代收後,後續將提供給於衛生福利部。
本會繳納帳號資訊(專款專用):即日起使用
銀行轉帳(ATM)「戶名-帳號」--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20609000079』兆豐銀行板橋分行(銀行代碼:017)
*(自108年起換照費用將不再購買郵政匯票)*
陸、注意事項:
如因證件不全致無法審理時,其涉及個人權益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若經查證資料不實,其責任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為利於聯絡,請詳填申請書證書寄達地址、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柒、審查結果與證書寄發:
一、因涉及申請人取得繼續教育積分期限,每梯次分兩階段寄發證書
寄發時間
證書梯次
|
寄發時間 |
5月1日前
申請者 |
5月1日後
申請者 |
9月1日前
申請者 |
9月1日後
申請者 |
第一梯次
110年6月7日
屆期 |
5月31日
寄發 |
6月15日
寄發 |
- |
- |
第二梯次
110年10月25日
屆期 |
- |
- |
10月18日
寄發 |
11月1日
寄發 |
二、符合證書更新資格者發給專科護理師證書,不符資格者退回申請費新臺幣2,000元。
三、若於前述各階段寄發證書之日期後7日內尚未收到專科護理師證書,請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
6時)電洽(02)8590-6666分機7108、7127、7121。
捌、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申請:
一、依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15條,檢具證書之更新有特殊理由及證明文件(如附件五),
第一梯次於110年6月7日(星期一)前、第二梯次於110年10月25日(星期一)前辦理(依個人證書效期
期限辦理)。
二、採紙本申請,請填寫專科護理師證書延期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資料,並於各梯次申請時間內填妥後於
寄至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22063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一段23號3樓之一),請備註「專科護理師證書
延期申請」,本會將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三、延期更新其經衛生福利部函復核准者,應自效期屆滿日起1年內再申請更新;逾期未更新者,廢止其
證書。
四、證書非110年6月7日或110年10月25日到期者,請勿申請。
玖、各項問題諮詢專線及EMAIL:(02)2951-6643分機10、nicole@tnpa.org.tw